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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圖百科欄目,今天為你介紹挪用公款罪的一些知識,那么究竟有哪些行為是挪用公款呢,刑法中對于挪用公款又是如何定義的呢,和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并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于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 認定一、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6、對… 量刑標準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如下: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律圖百科欄目,今天為你介紹挪用公款罪的一些知識,那么究竟有哪些行為是挪用公款呢,刑法中對于挪用公款又是如何定義的呢,和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在影視劇中常常會利用澳門賭場這個背景,但是除行政許可外,法律是不允許私自開設賭場的,那么開設賭場有哪些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最新司法解釋,今天為大家介紹開設賭場罪的相關知識,來了解一下吧!
概念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認定一、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 量刑標準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 辯護詞在影視劇中常常會利用澳門賭場這個背景,但是除行政許可外,法律是不允許私自開設賭場的,那么開設賭場有哪些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最新司法解釋,今天為大家介紹開設賭場罪的相關知識,來了解一下吧!
我們身處在一個和平年代,居住在穩定安全的大環境下,不必經歷戰火和災難,但是還是有不法分子破壞社會和諧,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接下來就由律圖為大家解讀搶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概念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刑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于搶劫中的… 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 量刑標準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在綁架勒索犯罪過程中對同一受害人又有搶劫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 辯護詞我們身處在一個和平年代,居住在穩定安全的大環境下,不必經歷戰火和災難,但是還是有不法分子破壞社會和諧,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接下來就由律圖為大家解讀搶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務侵占這個詞我們經常能在新聞報道中看到,那么職務侵占和刑法中的侵占罪有什么不同呢,究竟什么是侵占罪呢,和律圖小編來來了解一下侵占罪吧。
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柜臺上,到他人家里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 認定(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侵占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同地區對侵占罪的數額規定不同。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司法解釋暫無相關數據! 辯護詞職務侵占這個詞我們經常能在新聞報道中看到,那么職務侵占和刑法中的侵占罪有什么不同呢,究竟什么是侵占罪呢,和律圖小編來來了解一下侵占罪吧。
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們生命財產安全而存在的,近些年來關于刑法死刑的適用備受關注,只保留了極少罪名。故意殺人罪就是之一,那么故意殺人罪刑法是如何定義的呢,來了解一下吧!
概念故意殺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 認定一、故意殺人罪情節輕重的認定:1、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包括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2、殺人手段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3、犯罪后果如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后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4、社會評價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群眾對被告人行為作出的社會評價。二、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及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根據司法實踐,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 量刑標準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行為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公安機關即可立案偵查。 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們生命財產安全而存在的,近些年來關于刑法死刑的適用備受關注,只保留了極少罪名。故意殺人罪就是之一,那么故意殺人罪刑法是如何定義的呢,來了解一下吧!
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合同是使用十分普遍,購房、購車需要簽訂購買合同,應聘工作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等等。有些不法分子就以合同的幌子進行詐騙,來了解一下!
概念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亦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化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則集中體現和反映了商品經濟關系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一般規則,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利用經濟合同欺詐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買賣或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建筑工程或轉包建筑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集體財產轉移或據為己有;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后向其追償違約金。合同詐騙,直接使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減少,侵害了他… 認定(一)本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貨源,仍未… 量刑標準1、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合同是使用十分普遍,購房、購車需要簽訂購買合同,應聘工作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等等。有些不法分子就以合同的幌子進行詐騙,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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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還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 認定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量刑標準1、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律圖百科欄目,解讀非法經營罪相關知識,例如什么是非法經營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的最新司法解釋等內容,更多法律知識盡在律圖,快來了解一下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法國家金融管理條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今天律圖百科欄目為大家介紹,刑法中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內容,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相關知識!
概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所謂“公眾”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并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范圍僅限于成員單位的… 認定一、本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主要體現在未經批準,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以特別條款的形式作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形成特別法和普通法的競合關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應當適用特別法,即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但是,應注意的一點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以該罪能夠對犯罪行為進行全面整體評價為原則,如果行為雖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該罪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部分評價,不能涵括犯罪行為的整體,而適用非法經營罪能夠對行為進行整體評價,則要適用非法經營罪。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 量刑標準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有以上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立案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辯護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法國家金融管理條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今天律圖百科欄目為大家介紹,刑法中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內容,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相關知識!
汽車、貨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捷,與此同時,這些利民的工具也可能會帶來災難,律圖百科欄目為你解讀危險駕駛罪的相關知識,嚴格做到安全駕駛,平安你我他!
概念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構成要件1、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2、客觀要件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首先我們看醉酒駕駛的行為。眾所周知,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于精神病。根據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為輕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輕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雖有一定程度的減弱但并未喪失,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識障礙,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屬于無刑事責任… 認定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于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駕駛等其他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對于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刑法已明確確定為危險駕駛罪,其中,追逐競駛后果嚴重的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才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對于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要以交通肇事罪論處。2、危險駕駛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從主觀方面予以判斷。危險駕駛罪主觀方面是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則明知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生命或者… 量刑標準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第(3)項、第(4)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有以上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1、追逐競駛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汽車、貨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捷,與此同時,這些利民的工具也可能會帶來災難,律圖百科欄目為你解讀危險駕駛罪的相關知識,嚴格做到安全駕駛,平安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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