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我國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這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的行使,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我國公民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原則,程序和方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規定: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2.選民登記按選區舉行,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4.選舉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寫.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為代表,但事先必須經過選舉委員會認可。
5.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問題:黨員被判緩刑有沒有參與選舉權